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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防政规〔20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2019年4月9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6月13日

(公开方式:公开)

防城港市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业发展环境,推动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切实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7〕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 桂政办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和扶持我市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激励提升资质创先争优

(一)本市注册建筑业企业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晋升专业分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和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综合类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本市注册建筑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企业在境内外(主板或三板)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在享受金融等其他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激励各企业争创优质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本市注册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企业承建本市政府和国有资金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的最高奖励100万元(但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4%),获得詹天佑奖的最高奖励80万元(但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的最高奖励60万元(但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2%),获得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的最高奖励40万元(但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参与获奖项目建设专业服务活动的设计、监理和全过程咨询等企业按对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企业奖励金额的30%另行汇同奖励。

(四)激励企业做大做强。对主营业务为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且年建筑业主营业收入(上年度纳税基数)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本市注册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主营业务为建筑业专业服务且年主营业收入(上年度纳税基数)首次超过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含全过程咨询)等本市注册企业,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五)促进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 二等奖的建筑业项目,分别给予课题组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获得自治区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建筑业项目,分别给予课题组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工法、国家级QC奖(全国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区内外建筑企业总部迁入

(六)防城港市环境优美,海边山特色突出,临港产业发展迅猛,适宜发展区域型总部企业、功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鼓励大型建筑业企业到我市设立总部。注册地迁入我市,建筑业生产总产值100亿以上的企业以及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我市优先保障办公用地50亩;取得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一级资质企业,我市优先保障办公用地30亩。企业自总部注册地迁入我市满一年后的第二年起,按本市注册企业的标准享受相应的奖励和扶持政策。

三、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七)严格执行我市政府和国有资金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企业资质等级分数设置原则上相差不超过2分;小型工程除特殊原因外,不得设立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否决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条件。到2025年全面实现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智能化。

(八)加强信用评价应用。施行信用行为评价结果直接运用到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在招标文件的评标评分办法中加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得分。400万元以下的依法无须公开招标项目(含邀请招标、直接发包,不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充分考虑诚信评价等级和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优先选择(邀请)符合相应条件的在本市注册的信用优良企业。

四、加快工程结算

(九)项目业主应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工程质量、概算控制终身责任制,严格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过程计量签认,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为遏制超概算现象,保证工程质量,项目业主须对工程变更各环节进行审查,及时按照《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防发改前期〔2018〕251号)报送住建部门组织论证,尽快工程变更。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要实行招标控制价、中标合同价、竣工结算价备案,加强工程价款纠纷和合同纠纷调解,提高项目结算效率。

五、加强失信联合惩戒

(十)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联动,在《防城港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防城港市建筑服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防住建规〔2017〕1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系统,将交通、水利、港口、园林等各类建筑业企业纳入企业诚信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促进发改、财政、审计、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工商、税务、金融、保险、政务服务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以及市级县级互联互通,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环境和秩序。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所有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同时作为资质审批、评优评奖、工程监督、保险担保的重要参考,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

六、本措施由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

为便于公众准确了解《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防政规发〔2019〕48号,以下简称《加快发展措施》)相关情况,现就该文件的出台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加快发展措施》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吸纳农村人口转移就业、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关联产业发展、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虽然我市建筑业在产值增速、企业资质等方面发展势头良好,但从总体看,仍然存在产业规模不够大、核心竞争力不够强、外向度不高、现代化步伐不快等问题,迫切需要按新发展理念,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7〕19号),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 桂政办发〔2018〕29号)要求,落实市人民政府部署,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加快发展措施》。经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各建筑企业意见,多次组织召开征询会,多次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6月1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加快发展措施》出台的依据
(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7〕19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 桂政办发〔2018〕29号
三、主要内容及亮点
在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基础上,《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结合防城港实际,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十条具体的更进一步加快发展的促进措施。
第一部分 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提质创先争优
第(一)至第(五)条,鼓励企业提升资质、资本市场上市、做大做强,激励企业工程质量创优、研发争先的政策意见,激发建筑企业提升竞争力、提高业务承揽能力,以解决建筑施工生产总值低、税收外流、就业率低等问题,以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加快发展。
一是鼓励提升资质。从目前我市建筑市场构成来看,本地建筑企业规模偏小,资质不高,市场开拓能力不强,考虑出台扶强扶优政策,鼓励本地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通过资质升级或增项吸引更多高端建筑业人才流动入来,努力形成金字塔型的行业结构,夯实建筑业发展基础,增强本地建筑业企业竞争力。
二是鼓励企业资本市场上市。推动规模建筑企业开展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支持更多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提供更高质量、更高效率的金融服务,促进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
三是激励工程质量创优。对本地企业承建本市项目创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奖等质量奖项,应给予工程施工承包方、分包方和参与专业服务活动的设计、监理、全过程咨询企业一定的一次性奖励。
四是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主营业收入(上年度纳税基数)首次超过一定金额的本市注册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和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含全过程咨询)等企业,制定激励政策给予扶持。
五是激励积极研发争先。鼓励企业积极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激励技术研发、施工工法获国家认定等方面取得成绩,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级科技专项资金,并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二部分 鼓励区内外建筑企业总部迁入
按照现行要求,新建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应一定比例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落实建筑工业化和示范工程建设,应积极引进外地高资质的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建立建筑企业总部基地,促进本土企业提升技术水平。注册地迁入我市的,我市优先保障办公用地,且自迁入我市满一年后的第二年起,按本市注册企业的标准享受相应的奖励和扶持政策。即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措施第(六)条。
第三部分 完善招投标制度
第(七)、第(八)条举措。针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不断发展,现阶段宜从招投标工作入手,在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优化招投标监管,落实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加强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应用,有效遏制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腐败行为,增强投标人对市场公平竞争的信心,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第四部分 加快工程结算
加快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促进措施第(九)条。加强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监督,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尽快工程变更,实行工程价款备案,加强纠纷调解,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有效推进项目进度提高项目效率效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第五部分 进一步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联动,在《防城港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防城港市建筑服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防住建规〔2017〕1号)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系统,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所有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环境和秩序,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即第(十)条加快发展促进措施。
四、注意事项
(一)《加快发展措施》适用于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地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建筑业相关资质等级的企业,各项指标的计算依据以企业上报住建、统计和税务部门的数据为准。
(二)《加快发展措施》执行期从2019年6月1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