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07-23
税谱®提示:根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3〕37号
),现将我市
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全部
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
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其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仍按月申报)。实行按季申报的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应于2013年10月份
纳税申报期到国税机关进行第一次
纳税申报。
三、
纳税申报资料:
(一)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5)《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
(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7)《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
(8)《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9)《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
(10)《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维护费用抵减清单》(电子信息)。
上述申报资料(4)-(10)项,有相应业务的纳税人填写,无相应业务的纳税人不填写。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
(4)《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抵减清单》。
上述申报资料(2)-(4)项,有相应业务的纳税人填写,无相应业务的纳税人不填写。
3.上述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
(二)
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
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为备查资料。
四、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3年8月1日前的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申报事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提供了网上申报功能(包括客户端软件方式和网页方式),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4.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5.《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抵减清单》;
6.《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23日
分送:各区、市国家税务局 局内各单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3年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