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7〕3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湘国税发[2008]121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6-25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湘财税〔2004〕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个体税收工作实际,现对简并征期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地处边远农村、山区、交通不便,且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5000-8000元之间,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3000-6000元之间,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且纳税信誉较好,经营期在一年以上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可以采取按季度或半年申报缴纳一次的方式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要求按“简并征期”方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经县级国税机关批准,方可实行。
三、各级国税机关不得以“简并征期”的方式变相征收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税款。
四、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2003年6月9日下发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湘国税函〔2003〕188号
)文件同时废止。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