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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湖政办发〔2009〕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 ( 湖政办发〔2021〕9号 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充分利用湖州的区位优势,实现把我市打造成为长三角区域物流中心的目标,进一步增强我市综合实力和区域竞争力,根据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及省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现代物流业发展保障措施

  (一)健全和完善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全市物流业发展的领导,切实加强并突出抓好具有前瞻性的大型区域性现代物流业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切实加强对布局规划、政策制定、项目建设、培育企业等工作的综合协调。

  (二)做好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加强市重点现代物流业基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相关产业规划等的衔接。制定年度推进计划,明确定位布局和发展导向,引导相关企业参与投资共同建设基地。

  (三)保障市重点物流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用地。基地用地纳入所在市县区年度用地计划,并实行年度单列,列入各级政府每年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优先安排供地。

  (四)加大对现代物流业财政扶持。建立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资金(作为市服务业发展资金一个子项),2009年市财政安排现代物流业发展资金500万元,以后三年内视财力状况及现代物流业发展实际每年予以相应增加。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市现代物流业基地的规划与建设、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物流业装备的升级改造、物流企业培大育强及品牌建设等。

  (五)明确扶持发展资金支出重点。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资金中单列物流基地发展资金和物流企业扶持资金。物流基地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物流基地的规划编制、公共配套项目的建设投入、基地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基地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等方面;物流企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重点物流企业装备升级、技术创新、人才招聘、职业培训和项目建设的配套、扶持及奖励;根据当年实际情况,两项专项资金可适当调剂使用。

  (六)强化对现代物流业金融支持。着力帮助各基地建立融资平台,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解决基地建设中重大项目所需的资金问题。积极争取有关金融机构对基地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建设给予信贷支持;协调金融信贷部门探索建立针对性的优先贷款和贴息贷款机制;大力鼓励民间资金参与投资物流基地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省相关建设专项资金,并由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

  (七)加强政府对物流企业的主动服务,为企业培大育强创造良好条件。完善产业指导信息发布机制,加大涉企政策宣传力度;规范涉企收费和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探索推行行政审批全程代理制度。

  二、加快现代物流业基地规划建设

  (八)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在基地内落户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物流项目,实行“1+X”办法,由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流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准入、规划和供地、建设等事项实行联合论证、并联审批。

  (九)被认定为市级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被评定为省级基地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基地管理机构当年投资于基地建设的桥梁、道路、给排水管网、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每投资1000万元补助8万元,单个基地年最高补助限定50万元。

  (十)基地管理机构当年投资于公共物流电子商务系统和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基地内发展电子商务系统和信息网络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十一)给予基地的航道、港口物流公用码头建设项目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水土保持费;给予港口物流公用码头建设项目减免占用水域补偿费。

  (十二)对进入基地的物流企业或项目,符合规划并直接用于物资储运的用地,按工业项目的出让流程办理;以经营为目的配套的商业设施用地,纳入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按商业经营性用地出让流程办理;基地规划范围内的原有企业,按规划要求将自有土地改变用途的,按上述流程办理。重大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特事特议。

  (十三)对国内外知名、大型物流企业在本市投资建设基地或并购重组物流企业的,优先予以用地保证,实行“绿色通道”,特事特议。对在收购、兼并、重组企业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的相关费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经批准予以减免或全额补助。

  (十四)优先保证基地内物流企业的用电,电价按用电性质、类别执行浙价电〔2005〕16号文规定,在用电紧张时,优先保证供电;用水、用气价格与一般工业企业同价。

  三、推动物流业企业自主提升发展

  (十五)对引进全球知名物流公司实行股权转让或重组并购方式新办外资物流企业的,增值部分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市得部分50%奖励给中方企业。

  (十六)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物流公司地区总部,并进驻基地的,经批准,其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自进驻之日起两年内按市得部分50%给予奖励。

  (十七)对在基地内投资仓储、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建设的物流企业,降低准入门槛,除国家和法律明文规定限制外,在审批、土地、登记等方面纳入“绿色通道”。对在基地内新设立的物流企业,允许其注册资本分期注入,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到位。

  (十八)本市基地外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储企业、货运场站等社会物流资源及生产和生活资料批发市场“退城进园”的,原则上搬迁企业建设规模在原有规模内的有关建设规费给予减免,超出规模部分,给予50%优惠。

  (十九)基地内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十)当年首次实现主营收入分别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当年实缴税金(营业税、所得税两项合计,下同)首次分别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实缴税金超过3000万元的,经核定后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者50万元。

  (二十一)基地内仓储面积首次达到1万、2万、4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二十二)基地内的中小物流企业(包括货运代理),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

  (二十三)对集装箱业务年标箱首次达到1万、2万、3万标箱及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承运国际集装箱业务的再分别分类增加奖励份额的50%。

  (二十四)对占地较大的具有运输、仓储、装卸等一体化服务的物流龙头企业及首次进驻基地的物流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后,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十五)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地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设期间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项目完工后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十六)基地内的物流龙头企业需要引进相关国外先进设备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给予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物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十七)对“退城进园”进驻基地的物流企业,自进驻之日起,当年上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含)以上的,按新增企业所得税(环比)的市得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助,后二年给予50%补助。

  (二十八)对基地内新设立的物流龙头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当年上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所得税的市得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助,后二年给予50%补助。

  (二十九)鼓励物流企业做强做大,凡单个物流企业当年实缴税金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上年实缴税金为基数,超过部分给予市得部分50%的奖励。

  (三十)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法院认定除外)等国家级品牌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等省级以上区域品牌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上述奖励中80%奖给企业,20%用于相关部门的工作经费。

  (三十一)对首次被国家评定为2A、3A、4A、5A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新获国家级、省级“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列入省级及以上重点培育物流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十二)基地内的市级以上物流龙头企业新购10吨以上整体封闭厢式货车,20吨以上、240马力及以上整体封闭半挂厢式货车或集装箱专用车,每车一次性补助2万元(符合省车辆补助条件的按省有关规定补助,市不再重复补助)。

  (三十三)鼓励参与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对按规定标准新办配送场站、乡村物流代办点及新购配送厢式车辆等的物流企业,给予投资额10%一次性补贴,最高限额50万元;对物流企业兴办大型配送中心,优先列入市重点物流项目予以扶持,并协助其申请省级或国家级的项目申报资金。

  (三十四)基地内物流企业的城乡配送专用车辆在公路规费、税费上给予优惠,其配送专用箱式货运车给予配送专用牌号(或标识)。配送车辆需进入中心城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特需通行证。

  (三十五)对基地内开展甩挂运输的物流企业放开半挂车牌证管理,允许一辆牵引车与多辆挂车随机搭配,允许半挂车和牵引车分开检测。基地内企业的重型半挂车等以上载重车辆,免收城市“四自”工程通行费。

  (三十六)实行明星物流企业考核奖励机制。对明星物流企业按当年主营收入规模和当年新增财政贡献(营业税、所得税)实行考核奖励(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对首次获得市明星物流企业称号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10万元。

  (三十七)企业引进符合《湖州市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实施办法》规定的高级技师、硕士研究生等七类高素质人才,经确认后,其三年内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得部分可专项奖励给个人。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附则

  (三十八)本意见中财政补助奖励政策仅限市本级范围,涉及市、区财政分级承担的,按财政体制规定的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在具体操作上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十九)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在未确定基地时,经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可以参照享受上述政策。

  (四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物流办负责解释。原相关文件中涉及的发展物流业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县区可参照制定实施细则。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