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及年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7〕220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09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辽宁省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
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及年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将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及时反馈给省局,以便于修改完善。为便于本规程贯彻执行,随文附《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年审)、取消操作手册》,请参照。
附件: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年审)、取消操作手册
二ΟΟ七年八月九日
辽宁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及年审操作规程
概述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
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审工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35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制定本操作规程。本操作规程分为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年审、取消三部分,包含市、县(区)两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
第一章 县(区)地方税务局
1.1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
1.1.1受理、初审与录入系统
受理、初审与录入系统工作由县(区)地方税务局综合二科法制岗位完成。
一、接收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申请资料,包括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车辆道路
运输证或船舶营业
运输证复印件;
(五)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自有
运输工具明细表及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
(七)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八)主管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交纳税人;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二、对接收的《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及附送资料,责成主管税务科(所)进行调查,并签署调查意见。
三、主管税务科(所)签署意见后,综合二科法制岗审核其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
运输许可证;
(二)上一年度提供货物
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
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
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七)承包、挂靠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
运输业
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 2003 ]121 号)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八)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科长岗;同时,将相关内容录入征管系统的“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模块,并发送给科长岗。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包括上级退回),在《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退还申请人。
五、接收上级批复的《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做如下处理:
(一)在征管系统中“办理(审批)区”内,输入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的有效期起始日期、终止日期(有效期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持票量、购票方式,并进行文书销号,打印《货物
运输业
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加盖公章。通知纳税人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并在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
(二)将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道路
运输证或船舶营业
运输证复印件、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
运输工具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主管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存档。
1.1.2审核
审核工作由综合二科科长岗和局长岗完成。
一、综合二科科长岗接收从法制岗传递来的《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及附送资料,对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局长岗,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同意,并发送给局长岗;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退还法制岗,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不同意,并录入意见发送给法制岗。
二、局长岗接收从综合二科传递来的《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及附送资料,对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市局流转税科(处),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同意,并发送给市局流转税科(处)综合管理岗;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退还综合二科,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不同意,并录入意见发送给综合二科科长岗。
1.2自开票纳税人的年审
自开票纳税人应自被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有效期终止前2个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年审材料。
1.2.1受理、初审与录入系统
受理、初审与录入系统工作由综合二科法制岗位完成。
一、接收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包括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
(二)《货物
运输业
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五)发票领购簿;
(六)车辆道路
运输证或船舶营业
运输证复印件;
(七)财务会计报表;
(八)自有
运输工具变化情况;
(九)主管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交纳税人;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二、对接收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责成主管税务科(所)进行调查,并签署调查意见。
三、主管税务科(所)调查签署意见后,法制岗审核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注册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车辆、船舶等
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二)纳税情况。包括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期内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货物
运输发票管理及税控系统的使用情况。包括货物
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使用情况,自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科长岗;同时,将相关内容录入征管系统的“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模块,并发送给科长岗。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包括上级退回),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退还申请人。
对构成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条件的纳税人,提出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书面意见,填制《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在征管系统中的“取消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模块录入相关内容,连同证明材料发送给科长岗,其具体业务流程参见1.3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
五、接收上级批复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相关资料,并做如下处理:
(一)在系统中“办理(审批)区”内,输入年审后的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有效期起始日期、终止日期(有效期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持票量、购票方式等,并进行文书销号,打印《货物
运输业
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加盖公章,在《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二)将年审资料存档。
1.2.2审核
审核工作由综合二科科长岗完成。
综合二科科长岗接收从法制岗传递来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对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局长岗,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同意,并发送给局长岗;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退还法制岗,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不同意,并录入意见发送给法制岗。
1.2.3审批
审批工作由局长岗完成。
局长岗接收从综合二科传递来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对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返还综合二科,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同意,并发送给县(区)局综合二科法制岗;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退还综合二科,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不同意,并录入意见发送给综合二科科长岗。
1.3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1.3.1发起与录入系统
发起与录入系统工作由综合二科法制岗位完成。
一、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书面意见,并填制《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连同证明材料上报科长岗。同时,在系统中的“取消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模块录入相关内容,连同证明材料发送给科长岗。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
运输和非货物
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
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
运输和非货物
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
运输业发票的;
(六)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
运输业发票的;
(七)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收到批复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及相关资料后,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收回《货物
运输业
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3.2审核
审核工作由综合二科科长岗和局长岗完成。
一、综合二科科长岗接收从法制岗传递来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对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取消条件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局长岗,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同意,并发送给局长岗;经审核不符合取消条件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退还法制岗,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不同意,并录入意见发送给法制岗。
二、局长岗接收从综合二科传递来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对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取消条件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市局流转税科(处),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同意,并发送给市局流转税科(处)综合管理岗;经审核不符合取消条件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退还综合二科,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不同意,并录入意见发送给综合二科科长岗。
第二章 市地方税务局
2.1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
审批工作由流转税科(处)综合管理岗、科(处)长岗和局长岗完成。
一、流转税科(处)综合管理岗接收从县(区)局传递来的《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及附送资料,对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科(处)长岗,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同意,并发送给科(处)长;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退还县(区)局,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不同意,并录入意见发送给上一环节办理人。
二、流转税科(处)长岗接收从综合管理岗传递来的《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及》附送资料,对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局长岗,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同意,并发送给局长岗;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征管表》上签署意见,退还综合管理岗,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不同意,并录入意见发送给综合管理岗。
三、局长岗接收从流转税科(处)传递来的《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及附送资料,对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返还流转税科(处),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同意,并发送给县(区)局综合二科法制岗;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征管表》上签署意见,退还流转税科(处),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不同意,并录入意见发送给上一环节办理人。
2.2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审批
审批工作由流转税科(处)综合管理岗、科(处)长岗和局长岗完成。
一、流转税科(处)综合管理岗接收从县(区)局传递来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对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取消条件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科(处)长岗,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同意,并发送给科(处)长岗;经审核不符合取消条件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退还县(区)局,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不同意,并录入意见发送给上一环节办理人。
二、流转税科(处)长岗接收从综合管理岗传递来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对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取消条件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局长岗,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同意,并发送给局长岗;经审核不符合取消条件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退还综合管理岗,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不同意,并录入意见发送给上一环节办理人。
三、局长岗接收从流转税科(处)传递来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对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取消条件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返还流转税科(处),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同意,并发送给县(区)局综合二科法制岗;经审核不符合取消条件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退还流转税科(处),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不同意,并录入意见发送给上一环节办理人。
本操作规程所涉及的表证单书,如无说明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35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