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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停止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停止执行】
绍政发〔2009〕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8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停止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08〕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一)强化政府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工作职责,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及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每年分解下达给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纳入综合性考核的重要内容。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统筹城乡就业、低收入群众增收以及就业服务均等化等内容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各县(市、区)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加强对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改善创业环境,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增加创业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创业信息服务。加强创业意识教育,转变就业观念,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氛围,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保障、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创业。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放宽创业准入条件。在征得相关邻居同意、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住宅房作为办公或经营场所。允许创业者按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除一人有限公司外,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到位。实行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即时办理制度;减少注册登记审查环节,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材料要求。
  (二)免除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低收入群体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上限为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低保边缘户范围内的低收入群体的创业贷款由财政担保基金提供全额担保。各地也可结合实际,探索商业贷款加财政贴息的创业扶持办法(即贷款由创业者自己负责,财政提供贴息支持),贴息贷款的上限为5万元,期限最长为2年,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全额贴息,其他创业人员减半贴息。具体实施办法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牵头,市财政局及市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参与修订。
  (四)进一步拓展实施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扩大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就业转失业人员中失业1年以上的“3545”(女35周岁、男45周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城镇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的失业人员,农村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农村复员转业军人等。
  (五)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对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上社会保险补贴的额度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额(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计算,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六)适当提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根据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标准的一半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七)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与辖区内共建单位的就业促进作用。在大力开发“三保”(保洁、保绿、保序)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和“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岗位,就近就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可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其中,对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在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上稳定就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岗位补贴。
  上述(四)至(七)条涉及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以及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八)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实施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培训制度,完善培训补贴办法。鼓励和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
  (九)落实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各地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创业就业环境。要根据本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建立多渠道的促进就业资金保障机制,除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外,将征地调节金的80%纳入当地就业专项资金,确保就业工作的资金需要。
  (十)做好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和衔接。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6〕57号)的各项优惠政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仍按该政策落实相关优惠政策。2009年1月1日起,各类就业援助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策以本意见为准。政策的扶持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三、完善就业服务和管理,大力加强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
  (一)加强就业管理,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各地要依据就业促进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的要求,建立和改造提升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有形市场和网上市场,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尚没有固定交流场所的县(市、区),要尽快将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建设统一纳入城乡规划,在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公共就业服务向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村延伸。争取3年内全市上下建成“中心城区有市场、主要乡镇有网点、街道社区有窗口”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为加强就业管理,自2009年起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持原《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证》人员,经年检合格,可继续申请享受就业扶持政策。2008年底前发放的《就业失业证》,持证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失业时间的认定自证件年检之日起计算;2009年以后发放的《就业失业证》,持证人员失业时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二)强化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民办职业教育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和各种类型的职业技能培训。将所有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参加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一定培训补助。其中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低保边缘户范围内的低收入群体参加创业培训的,按培训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城乡其他人员参加创业培训,且培训后2年内在市内创业成功的,其培训费用按照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据实报销。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提高技能层次培训的,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时要完善农民和预备劳动力培训制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具体补助办法由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就业政策,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以及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和经验,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
  (四)本意见中涉及各县(市)的,相关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各县(市)财政支出。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