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市商业办公地产去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政办发〔2017〕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加快推进中心城市商业办公地产去化工作方案部分内容的通知
》 ( 湖政办发〔2018〕61号
)规定,第四部分第3点“鼓励企业进行试点,试点项目两年内按其所产生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数额,财政给予奖励。”调整为“鼓励各区政府(管委会)推动企业试点,试点项目两年内产生的税收市分成部分返还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规划局制定的《加快推进中心城市商业办公地产去化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
加快推进中心城市商业办公地产去化工作方案
市规划局
为实现2017年底非住宅类库存去化周期控制在合理区间范围内,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6〕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和当前政策形势,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推动库存创新利用
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前需抓紧落实的26件重大事项>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43号)文件要求,各主体要积极发展壮大楼宇经济,通过鼓励创办众创空间、设计中心、电商中心等,创造条件加大商业办公地产消化利用。
二、强化顶层规划设计
结合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从顶层规划着手,合理确定商业办公用地比例和总量。结合现版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拟出让地块的研究论证,在符合区域功能布局要求的前提下,部分商业办公地块经论证、调整后,可按居住用地性质公开出让。
三、科学调整项目规划
针对2017年4月底以前出让的建设项目,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调整项目规划,全力助推库存去化。
(一)对已建已售、在建已售的项目。严格按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执行,如主城区景鸿铭城、龙溪翡翠和湖州开发区悦文铂宫等项目。但对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约定的住宅比例未用足的项目,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调整住宅比例,如主城区大都汇、湖州开发区太阳城等项目可按相关要求办理。
(二)对已出让未建的项目。纯商业办公项目的地块经研究论证可调整为居住用地性质的,由政府收回后调整用地性质重新出让,如主城区湖东商业街项目和湖州开发区花鸟市场二期唐宁府(珠宝城二期)项目。商住混合项目的地块,一是可按前述规定办理;二是经论证符合片区建设容量控制要求的,可合理调整商住比例;三是项目所在片区对商业办公功能有需求的,不得调整,如湖州开发区佳源项目。
(三)对已建未售的项目。在满足区域功能布局要求以及消防、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允许购房者落户,水、电、气接入和定价由各经营主体合理确定,具体可参照湖州开发区凤凰明珠项目。
(四)对在建未售的项目。纯商业办公或商住混合且商业办公部分已在建的项目,可参照已建未售的情况处理;商住混合项目且商业办公部分尚未建设、可能出现烂尾的项目,经研究论证后,可由政府收回其未建商业办公部分地块,调整用地性质后重新出让,如湖州开发区万汇广场项目。
四、出台扶持政策措施
(一)制订加快中心城市楼宇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办公地产用于发展楼宇经济。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办公用地用于众创空间、设计中心、电商中心等新兴业态。
(二)制订湖州市区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和货币化安置奖励的实施意见,在湖州市区范围内用房票自行购买新建商业、办公商品房用于安置的,给予可安置面积比准价货币补偿总额30%的金额进行奖励。
(三)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39号)文件要求,鼓励业主单位在符合建筑、消防、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将商业办公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鼓励企业进行试点,试点项目两年内按其所产生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数额,财政给予奖励。【调整为:
鼓励各区政府(管委会)推动企业试点,试点项目两年内产生的税收市分成部分返还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
(四)鼓励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购买商业办公建筑,按规定改建后,可作为人才公寓使用。
(五)结合城中村改造有关工作,探索由政府购买商业办公地产作为村级留用地。
五、严格控制新增库存
各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管控,在库存商业办公地产未去化到一定程度前,不再农转、出让商业办公用地,从源头上防范潜在的商业办公库存增加。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维护规划严肃性和市场公平性,防止商业办公类项目变相建成公寓类项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加快推进中心城市商业办公地产去化工作方案部分内容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8〕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市商业办公地产去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65号)第四部分第3点“鼓励企业进行试点,试点项目两年内按其所产生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数额,财政给予奖励。”调整为“鼓励各区政府(管委会)推动企业试点,试点项目两年内产生的税收市分成部分返还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