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温政发〔2018〕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0〕23号)规定,修改后继续有效。删去第二部分第(三)项第 2 点第(3)小点中“③
亩均税收低于 2 万元的企业,直接列入 D 类;④
应参加综合评价而未参加的企业,直接列入 D 类”
的内容。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1.删除实施意见中“二、评价体系”中的“(四)评价程序”中“统计部门负责提供规上企业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职工人数、R&D 经费支出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总用能等数据及企业行业分类”;
2.删除附件“温州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说明及行业分类”中所有“(由统计部门负责)”的表述。修改后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和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 (
浙政发〔2018〕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推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步伐,为续写温州创新史,再创温州新辉煌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以亩均效益为核心,以市场化配置为导向,以差别化措施为手段,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优胜劣汰,促进生产要素从低质低效领域向优质高效领域集中,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2.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相结合。完善“亩均论英雄”改革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注重依法行政,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
3.坚持县级主体和市县联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县(市、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主体作用,推进重点任务落实和重大措施落地,市、县协同联动,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今后三年,我市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一年大提升,两年新突破,三年创示范。
一年大提升。2018年,我市“亩均论英雄”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在实施规上企业以及用地5亩以上规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启动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小微园区、特色小镇等工业发展平台的亩均效益评价;开展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自有土地低效企业整治工作。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均提高7%.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启动规上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综合评价工作。
两年新突破。2019年,我市“亩均论英雄”改革全面突破,全面实施所有工业企业以及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小微园区、特色小镇等各类产业平台综合评价;全面整治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低效企业;全面完善与综合评价制度相匹配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创新升级机制,形成科学公正的亩均评价体系和高效有序的资源配置体系。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亩均增加值分别达到30万元/亩、15万元/人、160万元/亩,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提高到2.0%以上,单位能耗增加值和单位排放增加值年均分别提高4%以上。
三年创示范。2020年,我市“亩均论英雄”改革走在全省前列,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亩均增加值分别达到32万元/亩、16万元/人、170万元/亩;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低效企业全部出清,优质小微企业全部入园,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小微园区和特色小镇成为全面践行新发展理念的产业平台。
二、评价体系
以县(市、区)为主体,完善导向清晰、指标规范、权重合理、定档准确、结果公开的企业综合评价体系。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清查、统计、报送等工作。各地在推行普适指标,建立统一指标口径、采集标准、数据规范和ABCD四档分类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设立特色指标,适当调整指标权重和行业分类。
(一)评价内容。
1.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制造业,不包括供电、给排水、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新建供地项目建设完成后投产当年的企业、新设立企业投产未满1年的可暂不评价,新上规企业当年按其意愿确定是否参加评价。
2.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①亩均税收(权重35%);
②亩均增加值(权重25%);
③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10%);
④单位能耗增加值(权重10%);
⑤单位排放增加值(权重10%);
⑥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权重10%)。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①亩均税收(权重50%);
②单位电耗税收(权重50%)。
(二)评价方法。
取企业会计年度内税收实际贡献、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用电、用地、排放总量等数据,分别计算出该企业年度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电耗税收等数据,按照无量纲化方式计算出各项评价指标得分,各项指标得分之和即为企业总得分。
计算公式: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权重×〔20+80×(企业本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100;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
(三)评价结果。
1.结果分类。
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按照规上企业和规下企业两个类别,分行业评出ABCD四类企业。今后按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小微园区、特色小镇等各类产业平台不同情况,逐步推进园区分类评价办法。
(1)A类--优先发展类。是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升级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原则上为总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20%(含)的规上企业;排名前5%(含)的规下企业。
(2)B类--提升发展类。是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发展水平可以进一步提升的企业。原则上为总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列20-65%(含)的规上企业及排名列5-30%(含)的规下企业。
(3)C类--帮扶转型类。是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引导升级的企业。原则上总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列65-95%(含)的规上企业及排名列30-95%(含)的规下企业。
(4)D类--倒逼整治类。是指综合效益差,需倒逼整治的企业。即参与评价企业中除A、B、C类外的所有评价企业。
2.结果修正。
(1)加分。对以下企业实行相应的加分(具体赋分由各地确定):
①属于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②规上企业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的,规下企业年税收总额超200万元,且高于所在区域平均水平的;
③当年度建立省级及以上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的;
④当年度列为省级及以上两化融合试点企业的、实施智能制造新模式或试点示范的、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首台套的、被认定为省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的;
⑤当年度完成股改的;
⑥当年度被评为企业上云标杆的。
(2)提档。对以下企业提升一档:
①当年度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
②当年度被认定为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的;
③当年度被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
④当年度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以及新三板挂牌的;
⑤当年度新上规企业。
(3)否决。
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环境责任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列入各级政府明确的淘汰计划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列入A类和B类;
②对国家规定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八个高耗能行业的企业,以及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等行业中被评为C、D类的企业,不得设定升档;
③亩均税收低于2万元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
④应参加综合评价而未参加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
⑤原规上企业当年退规的,或年度税收总额低于30万元的规下企业,均不得列入A类。
(四)评价程序。
1.数据汇总。每年4月底前,各地职能部门根据综合评价指标,将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资料报送至各地“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亩均办)。各地亩均办按规上、规下企业分别建立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数据库,做好数据收集、汇总、分类。各地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报送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环保部门负责提供企业排放总量数据;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税收数据;电力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数据;
统计部门负责提供规上企业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职工人数、R&D经费支出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总用能等数据及企业行业分类;经信部门(各地亩均办)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
2.评价计算。每年5月底前,各地亩均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企业综合评价计算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3.公示纠偏。每年6月初,各地亩均办将复核后的评价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实事求是地加以纠错纠偏。
4.终评公布。最终的评价结果需经各县(市、区)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集体讨论审定后,正式发文公布。各地亩均办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将规上企业6项指标数据和评价结果、规下企业2项指标数据和评价结果报送市亩均办。同时,各地亩均办要将评价结果提供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政策支持和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
5.执行政策。各地亩均办要将本地综合评价结果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应用。每年7月起,各职能部门开始执行要素资源差别化政策,执行情况由各地亩均办汇总,并于12月底前和下一年6月底前分两批报送市亩均办。
对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小微企业园区、特色小镇等的评价体系,要集中体现平台定位和核心功能,不搞一刀切;对占地较小、民生就业为主的小微企业的综合评价体系要有所区别;对鼓励类的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初期应予扶持培育。2018年9月底前各地要出台分类评价办法,并实施制造业领域分行业领跑行动,发布领跑者名单。
三、结果应用
各地依据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资源配置上按照A类优先保障,B类积极支持,C类相对控制,D类严格限制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实施用地、用电、用水、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推进资源要素向综合评价高的企业集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一)实施差别化用能政策。
1.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的基础上,对C类企业,由各地自行确定电价加价政策。对D类企业,应在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后次月,比照国家淘汰类工艺或设备标准,实施电价加价政策;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比照国家淘汰类工艺或设备标准加倍执行电价加价政策。电价加价政策由各地按规定程序研究确定后上报备案。
2.实行有序用电时,优先保障A、B类企业的用电需求,对A类企业不限电。C类企业列为预备限电对象,D类企业列为首要限电对象。
3.优先安排A、B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降低用电电价;禁止D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4.各地在核定工业企业年度用能指标时,适度提高A、B类企业的年度用能指标,相应降低C、D类企业年度用能指标。对综合评价降档的企业,当年用能指标在其上年核定的基数基础上下降10%;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当年用能指标在其上年核定的基数基础上下降40%.
5.用气差别化政策参照差别化用电政策执行。
(二)实施差别化用水政策。
1.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各地在正常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对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水耗企业,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
2.对D类企业,在正常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执行不低于上浮10%的用水加价措施;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执行不低于上浮20%的用水加价措施。
(三)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
1.各地在制定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入园标准时,要优先保障A、B类企业用地需求,不得对C、D类企业单独供地。
2.各地在制定小微企业园区入园标准时,要优先安排A、B类企业入园,禁止D类企业入园。
3.在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的前提下,对A、B类企业用地尽量降低土地出让底价,并适当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
4.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对A、B类企业实行相应减免优惠,具体减免额度由各地研究确定。对C、D类企业不予减免优惠。
5.建立“标准地”制度,将亩均投资、产出、能耗等标准纳入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2018年“标准地”供地面积不少于工业供地30%.
(四)实施差别化排污政策。
1.优先安排A类企业新增项目排污权指标,并予以价格优惠;适当安排B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限制安排C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并适当提高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禁止安排D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
2. 对D类企业,在正常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执行不低于上浮10%的加价措施;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执行不低于上浮20%的加价措施。
(五)实施差别化融资政策。
1.支持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A、B类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股改上市、债券融资、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和利率优惠等金融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2.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A、B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不得为D类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
(六)实施差别化奖评政策。
1.支持A类企业优先申报市级以上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D类企业不得享受政府有关奖励政策。
2.实行区域、行业差别化指标奖评政策。对亩均效益高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和产业(行业),对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载体以及省市政府质量奖申报等予以优先支持。构建年度用能、排放等资源要素分配与各地亩均效益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单位能耗增加值高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在能源消耗总量指标上给予倾斜,对单位能耗增加值低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给予控制。对单位排放增加值高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上给予倾斜。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亩均办负责统筹推进年度工作组织实施,做好全市工作进展情况跟踪和对各地的考核。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地评价取数等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各地要落实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主体责任,建立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配套政策,并于6月底前报市亩均办。
(二)建设数据平台。推进市、县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建设,归集评价信息和年度数据,开展分行业、分区域、分平台、分指标等多层次数据分析。2018年初步建立市、县、乡镇(园区)三级联动的“亩均论英雄”大数据平台,以及一站式企业综合评价绩效档案。2019年全面建成统一数据处理标准、统一评价指标体系、统一数据接口规范的 “亩均论英雄”大数据平台,形成科学公正的亩均评价体系。
(三)强化考核督查。市亩均办会同市各有关部门,加大对各地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的考核力度,对年度亩均指标同比下降的县(市、区)、功能区,该项工作原则上不列为年度考核优秀单位。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的跟踪督查、定期通报,及时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在深化改革中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严肃督促整改。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对“亩均论英雄”工作的宣传力度,推广经验和典型做法,发布分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名单。同时,在当地媒体上及时准确公布评价细则、评价结果和相关政策,正确引导企业预期,切实转变企业发展理念,为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其他
(一)本意见自2018年6月26日起实施,与原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企业资源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6]73号)同时废止。
附件:温州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说明及行业分类.doc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温州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说明及行业分类
一、指标说明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国税企业税收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不含调库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单证实际审核通过免抵税额+优惠退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12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分税费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税务部门负责)
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具体包括:(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2)租赁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3)企业使用其他类型的土地面积;(4)租赁厂房面积按照建筑面积每1500平方米折算成一亩计。(由国土部门或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
(二)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工业增加值:指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由统计部门负责)
(三)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由统计部门负责)
(四)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
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R&D经费支出:指研究与试验发展内部经费支出。(由统计部门负责)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由统计部门负责)
(五)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
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标准具体按照浙江省公布的标准执行。(由统计部门负责)
(六)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企业工业增加值/企业排放总量
排放总量:指企业排放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氨氮(NH3-N)、氮氧化物(NOX)等四项指标的综合值(注:企业污染物零排放的,单位排放增加值按满分计算;有污染物排放但环保部门无监测数据的,单位排放增加值按行业平均分计算)。(由环保部门负责)
(七)单位电耗税收(万元/万度)
单位电耗税收=税收实际贡献/企业总用电量
总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电表的,按每个电表加总数填报;若多个企业共用一户电表的,每个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填报,加总电量应该等于该户电表的用电量。(由供电部门负责)
二、行业分类
序号
|
行业类别
|
包含国家统计行业名称
|
行业代码
|
1
|
电气行业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3800
|
2
|
鞋革行业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00
|
3
|
服装行业
|
纺织业
|
1700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800
|
4
|
汽摩配行业
|
汽车制造业
|
3600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3700
|
5
|
泵阀行业
|
泵阀门机械制造
|
3440
|
6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3500
|
7
|
化工行业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2500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00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2800
|
橡胶
|
2900
|
医药制造业
|
2700
|
8
|
塑料制品及印刷制造业
|
塑料制品业
|
2920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2300
|
9
|
光学仪器及眼镜行业
|
光学仪器制造
|
4040
|
10
|
文化用品及玩具制造业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2400
|
11
|
设备制造行业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3400
|
12
|
食品行业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00
|
食品制造业
|
1400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00
|
13
|
电子信息行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390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4000
|
14
|
建材冶金行业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00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100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200
|
15
|
金属制品及其他行业
|
金属制品业
|
3300
|
其他制造业
|
4100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4200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4300
|
16
|
其他轻工行业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2000
|
家具制造业
|
2100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00
|
《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6-25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主要目标
今后三年的主要目标,即“一年大提升,两年新突破,三年创示范”。具体来说,一年大提升:2018年,我市“亩均论英雄”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在实施规上企业以及用地5亩以上规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启动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小微园区、特色小镇等工业发展平台的亩均效益评价;开展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自有土地低效企业整治工作。规上工业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均提高7%。
两年新突破:2019年,我市“亩均论英雄”改革全面突破,全面实施所有工业企业以及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小微园区、特色小镇等各类产业平台综合评价;全面整治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低效企业;全面完善与综合评价制度相匹配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创新升级机制。规上工业亩均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亩均增加值分别达到30万元/亩、15万元/人、160万元/亩,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提高到2.0%以上,单位能耗增加值和单位排放增加值年均分别提高4%以上。
三年创示范:2020年,我市“亩均论英雄”改革走在全省前列,规上工业亩均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亩均增加值分别达到32万元/亩、16万元/人、170万元/亩;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低效企业全部出清,优质小微企业全部入园。
二、综合评价体系
(一)评价内容
1.评价范围,也就是评价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制造业,不包括供电、给排水、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同时列明了新供地企业、新设立企业和新上规企业等特殊情况。
2.评价指标和权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主要采用亩均税收(权重35%)、亩均增加值(权重25%)、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10%)、单位能耗增加值(权重10%)、单位排放增加值(权重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权重10%)6项指标;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采用亩均税收(权重50%)、单位电耗税收2项指标(权重50%)。
(二)评价方法
根据企业税收实际贡献、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用电、用地、排放总量等数据,按照无量纲化方式计算出规上6项评价指标得分和规下2项指标得分,各项指标得分之和即为企业总得分。
(三)评价结果
1.结果分类。规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类,分别为优先发展类、提升发展类、帮扶转型类和倒逼整治类。其中A类企业占比20%,B类企业占比45%,C类企业占比30%,D类企业占比5%。规下企业评价结果也分为四类,A类企业占比5%,B档企业占比25%,C档企业占比60%,D档企业占比10%。
2.结果修正。设置了加分、提档和否决三项内容。加分项一共6个,主要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纳税超过一定数额的企业、建立省级以上创新载体的企业、被列为省级以上相关方面试点示范的企业等项目,具体分值由各地确定,各地还可以结合实际增加加分项目。提档项一共4个,主要是对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当年度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新上规企业,在原评价结果基础上提升一档。否决项一共5个,主要是涉及一票否决的、涉及高耗能行业的、亩均税收特别低的、应参加而未参加评价的等情况在结果分类时予以明确。
(四)评价程序
每年4月底前,各地职能部门将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资料报送各地亩均办;5月底前,各地亩均办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企业综合评价工作;6月初,各地评价结果在媒体进行公示。6月底前,最终的评价结果经当地党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后,正式发文公布。
三、结果应用
《实施意见》主要是按照A类企业优先保障,B类企业积极支持,C类企业相对控制,D类企业严格限制的原则提出方向性的指导意见,具体的操作细则由各地结合实际再另行制定出台。
1.在实施差别化用能政策。一是对C类企业,由各地自行确定电价加价政策。对D类企业,应在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后次月,比照国家淘汰类工艺或设备标准,实施电价加价政策;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比照国家淘汰类工艺或设备标准加倍执行电价加价政策。二是实行有序用电时,优先保障A、B类企业的用电需求,对A类企业不限电。C类企业为预备限电对象,D类企业为首要限电对象。三是优先安排A、B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禁止D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四是在核定企业年度用能指标时,适度提高A、B类企业的用能指标,相应降低C、D类企业用能指标。
2.实施差别化用水政策。一是实施用水量超计划累计加价办法外,还可以对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水耗企业,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二是对D类企业,在正常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执行不低于上浮10%的用水加价措施;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执行不低于上浮20%的用水加价措施。
3.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一是在制定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入园标准时,要优先保障A、B类企业用地需求,不得对C、D类企业单独供地。二是在制定小微企业园区入园标准时,要优先安排A、B类企业入园,禁止D类企业入园。三是对A、B类企业用地尽量降低土地出让底价,并适当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四是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对A、B类企业实行相应减免优惠,对C、D类企业不予减免优惠。五是建立“标准地”制度。
4.实施差别化排污政策。一是优先安排A类企业新增项目排污权指标,并予以价格优惠;适当安排B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限制安排C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并适当提高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禁止安排D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二是对D类企业,在正常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执行不低于上浮10%的加价措施;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执行不低于上浮20%的加价措施。
5.实施差别化融资政策。一是支持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A、B类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股改上市、债券融资、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和利率优惠等金融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二是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A、B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不得为D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6.实施差别化奖评政策。一是针对企业来说,支持A类企业优先申报市级以上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 D类企业不得享受政府有关奖励政策。二是针对区域和产业(行业)来说,对“亩产效益”高的区域和产业(行业),优先支持各类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同时,构建年度用能、排放等资源要素分配与各地“亩产效益”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单位能耗增加值高的区域,在能源消耗总量指标上给予倾斜;对单位排放增加值高的区域,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上给予倾斜。
四、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市亩均办负责统筹推进年度工作组织实施,市级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尤其是要涉及指标数据的部门,要指导各地做好评价取数工作。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是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主体,要建立相应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
2.建设数据平台。推进市、县“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建设,用于归集评价信息和年度数据,可以开展分行业、分区域、分平台、分指标等多层次数据分析。2018年初步建立 “亩均论英雄”大数据平台和一站式企业综合评价绩效档案。2019年全面建成统一数据处理标准、统一评价指标体系、统一数据接口规范的 “亩均论英雄”大数据平台。
3.强化考核督查。对年度亩均指标同比下降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原则上不列为年度考核优秀单位。
4.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及时在当地媒体上及时准确公布评价结果和相关政策,加强典型宣传,形成争优创先的氛围。
此外,在附件中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各项指标以及行业分类作了具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