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嘉政发〔2011〕2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供销合作社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立足搞活商品流通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发展“新仓经验”,建立“农合联”组织,不断增强服务功能,已经成为我市现代流通、农村社会化服务和引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和服务创新,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合作经济方向和为农服务的宗旨,进一步创新发展“新仓经验”, 完善和发展嘉兴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组织,建立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增强为农服务功能,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运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传统经营网络,畅通渠道;着力加强专业合作服务,完善行业协会服务,提升信息服务,拓展金融服务,切实增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功能;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为农服务方式,将经营活动与为农服务融为一体,增强对社有企业的控制力,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积极转变工作职能,探索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坚持开放办社,增强县级联合社服务功能。到“十二五”末,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经营性和公益性相结合的农村服务新体系,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量,在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定位
要根据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新要求,推进供销合作社职能转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市、县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定位,为供销合作社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级政府要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承担。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现代流通体系的规划、协调、服务和建设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好农资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做好化肥、农药、农膜、棉花以及防汛、救灾物资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工作。供销合作社要积极拓展专业合作服务、社区综合服务、金融服务等功能,形成市、县、镇、村四级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经营性和公益性相结合的农村服务新体系。
三、大力推进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一)大力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网络。整合农产品流通、加工、仓储、营销资源,着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带动能力强的加工型、批发市场型、展销配送型农业龙头企业。以农产品展销配送中心为平台,推动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加强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加快农产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和产地批发市场建设。落实中央、省对供销合作社兴办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土地供应按工业用地对待的政策。供销合作社企业销售农民专业社生产农产品,可按取得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流通型、加工型企业,可优先认定农业龙头企业,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市、县(市、区)政府扶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营销的财政资金要逐年提高。
(二)大力发展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清理、整顿、规范农资市场,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流通的骨干作用,支持和鼓励供销合作社整合农资销售网络,建立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全市农资连锁经营体系。在镇级建设农资超市,增加服务功能;在村级重点建设“放心便利店”。通过县级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将镇、村农资商店纳入农资保障服务网络。对市本级新开设的符合规划、验收合格的农资超市,市三产发展资金和市农业发展资金予以支持补助。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开展种子、农机具、成品油、饲料、兽药等商品经营服务。鼓励农资企业加强对高效、低毒、低残留、环保型专用化肥、农药的应用推广,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扶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庄稼医院”,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和“统防统治”服务。对于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用地给予支持,享受工业用地政策。继续建立化肥、农药、农膜主要品种储备制度,淡季储备期间所需商品资金利息和仓储、保管、合理损耗等费用,经批准后由同级财政承担,并对储存期间的市场风险损失给予补助。
(三)加快构建农村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加快培育区域性商贸连锁经营龙头企业,整合现有网点和社会资源,大力发展农村连锁超市等新型业态,加快构建县有购物中心(商场)、镇有超市(卖场)、村有便利店的流通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构建管理规范、设施齐全、安全消费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现代商贸服务集聚区、商业特色街和农贸市场建设,促进农村商品流通。支持供销合作社按现行有关规定把医药、出版物、烟草等商品纳入连锁配送体系;鼓励供销合作社药品经营企业发展零售连锁经营,支持符合资格条件的供销合作社零售药店纳入各地医保定点单位。
(四)大力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按照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的要求,大力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的发展。供销合作社要重点培育一批区域性回收利用龙头企业,规划并推动建立全市性废旧家电、报废汽车、农用机械等回收拆解基地,建设区域性的废钢铁等生产性再生资源集散市场、专业化分拣中心,加强对经营主体培训和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回收网点建设,依托各地龙头企业,尽快建成覆盖全市城乡、高效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各地要继续在项目审批、税收政策、财政补助和资金投入上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恢复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务。
四、不断强化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功能
(一)重视和支持农合联工作。各级农合联要围绕广大会员和农民的需求,积极提供信息宣传、教育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要鼓励农合联开展合作经济交流活动,促进会员之间联合与合作。要完善三级组织联动机制,建立对基层农合联绩效考评奖励制度。要切实抓好农合联队伍建设,市、县级农合联要进一步充实力量,落实专项工作经费,镇(涉农街道)农合联要明确专职工作人员,健全规范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工作经费和办公场所,力争2011年全部镇(涉农街道)完成农合联组建并按实运作,切实把我市农合联建设成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骨干力量,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力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生力量。
(二)大力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利用供销合作社组织在人才、网络、设施等方面的优势,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行为,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支持创新专业合作新形式,积极兴办劳动合作、土地股份合作、服务合作等新型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市级示范社、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考核评审工作。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按规定优先享受有关支农政策。
(三)积极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社。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从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出发,按照“政府引导、供销合作社主办、部门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发展模式,加快建设主体多元化、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综合服务社,力争用五年时间在全市农村新社区建立以日用消费品连锁店、农资连锁店、便民小菜场为主要内容,融商品供应、农产品收购、废品回收、农技推广、金融服务、信息咨询、文体娱乐等便民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社,促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四)努力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按照有关程序,积极组建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业生产资料、果品、食用菌、烟花爆竹、再生资源等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规范协会运行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发挥好企业和政府部门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有关协会在农资、烟花爆竹、再生资源和农副产品等传统优势领域,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规划、产品标准及有关产业政策。
(五)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建设优质高效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引导农民开展集约化、规模化生产。鼓励供销合作社发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支持供销合作社在果品、蔬菜、畜产品、蜂产品、食用菌、蚕茧、水产品等领域加强品牌整合,加快产品开发,拓展国内外市场,提升农产品竞争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和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对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
(六)强化对新型农民培训。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以农产品经纪人为重点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十二五”期间,每年农产品经纪人、庄稼医生等培训计划纳入市、县两级农村实用技能人才培训规划和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项目,并按规定标准给予财政补贴。
五、切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机制创新
(一)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基础,是供销合作社植根农村、贴近农民、强化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县级供销合作社要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中心镇建设规划,调整建制,优化布局,实现中心镇基层社全覆盖,通过与基层社的产权结合、业务联合,带动基层社发展。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基层社职工队伍建设,通过开放办社改造提升基层社,广泛吸收和招聘社会能人,提高经营理念和积累经管经验,努力培育一批经营手段齐备、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基层社要结合镇级农合联按实运作,加强与镇、村级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与合作,通过发展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社区供销综合服务社,努力建设成农村社会化服务的主导力量。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
(二)完善供销合作社的基本制度。加强各级供销合作社民主管理建设,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充分发挥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上级社对下级社工作考核制度,市供销合作社要制订并组织实施对县级社的考核奖惩办法。
(三)继续深化社有企业改革。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重要经济来源和服务平台。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有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平调或变相平调其财产。建立社有资产运营主体,行使社有资产的投资运营职责;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优先保证涉农企业的发展;对优质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股地位。支持社有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加快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企业集团。由此而产生产权主体变化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
六、进一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财政、经贸、农业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符合条件的发展项目纳入有关专项资金范围,优先享受相关政策。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信担保、农业保险、农村资金互助等金融业务试点。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农资经营网点的行政许可、安全评估等相关手续,大力支持和培育一批农资经营龙头企业。对重组或恢复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工商部门要给予登记注册。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和各自职能,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力度,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好改革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认真落实解决供销合作社职工的社会保险遗留问题的政策,参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通过视同、补缴等方式,解决供销合作社职工的参保和社会保险的欠费问题。对已经歇业、关闭、注销的企业,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缴费用,按规定给予核销。
(三)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具有开拓创新、甘于奉献、懂经济、会管理的同志担任供销合作社负责人。坚持正确的政绩导向和用人导向,重视优秀干部的培养使用和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逐步改变人员年龄老化、人员流动不畅等问题,并根据新增加的行政职能,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各地在推荐任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干部时,应听取上一级供销合作社的意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养、使用和管理,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社、综合服务社、农民专业社工作,对于以上单位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按相关政策给予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在以上领域创业的,按相关政策给予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扶持。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