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的通知
盐政发〔2013〕7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3月3日《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0〕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50号 )规定,继续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浙政发[2007]50号)和《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2]153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作如下调整:
一、征收范围:
(一)适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级的征收范围:
县城环城南路、杭沪复线(东西大道)、盐嘉公路延伸线和杭沪线(乍秦线)以内,建设成为城市的区域范围。具体征收范围为,南边始至:环城南路与杭沪线(乍秦线)、杭沪复线(东西大道)交接;西北始至:杭沪复线(东西大道)与环城南路、盐嘉公路延伸线交接;东北始至:盐嘉公路延伸线与杭沪复线(东西大道)、杭沪线(乍秦线)交接;东边始至:杭沪线(乍秦线)与盐嘉公路延伸线、环城南路交接。今后随着县城建城区域的进一步扩大,逐步调整征收范围。在确定具体的征收范围和等级时应同时包括上述区域内路段外的第一宗土地。
(二)适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三级的征收范围:
武原街道除上述适用二级征收范围之外的武原街道行政区域;海盐经济开发区(不含西塘桥街道)规划区内所在行政区域;核电工矿区。
(三)适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四级的征收范围:
我县范围内除适用二级和三级征收范围之外的其他区域。
二、适用税额:
(一)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级的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
(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三级的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三)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四级的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本通知自 2014 年1月1日起执行,原《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复函》(盐政函[2007]104号)同时废止。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