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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永政发〔2018〕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永政办发〔2020〕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8〕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8〕8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委发〔2018〕9号)等要求,我县对涉及著名商标制度、“黑名单”制度、与网上办事、数据共享不相适应,以及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永嘉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9日


附件

永嘉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备注

1

永嘉县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1998年9月2日县政府令第8号


2

永嘉县推选省、市名牌产品认定暂行规定

永政发〔2001〕133号


3

永嘉县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

永政发〔2007〕118号


4

永嘉县名牌商标认定办法

永政办发〔2010〕144号


5

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永政发〔2012〕124号


6

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意见

永政办发〔2014〕88号


7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

永政发〔2016〕42号


8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生猪散养户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68号


9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107号


10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永政发〔2016〕211号


11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外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永政办发明电〔2017〕62号


12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永政发〔2017〕199号



关于《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8〕8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委发〔2018〕9号)等文件要求,严格对照通知规定的清理标准,开展了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清理。

此次审查清理的范围是:永嘉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2018年3月31日前制定的40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审查清理的标准是:(一)涉及著名商标制度,与《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二)涉及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信息和可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良信息的具体项目的认定,信息的归集、保存、披露,以及涉及失信名单的公布、失信信息的修复和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方式等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三)与网上办事、数据共享不相适应等与《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规定不符的有关规定。(四)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规定。

二、清理流程

我县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负责”原则,由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实施部门提出具体清理建议、修改或废止的理由,由县法制办进行汇总,形成送审稿,并通过县政府OA公文系统及中国永嘉公务网公开征求意见,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6月19日印发《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永政发〔2018〕94号)。

三、主要内容

根据审查清理结果,《永嘉县推选省、市名牌产品认定暂行规定》(永政发〔2001〕133号)、《永嘉县名牌商标认定办法》(永政办发〔2010〕144号)因与《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上级法规规章不相符,予以废止;《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107号)因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上级法规规章不相符,予以废止;《永嘉县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1998年9月2日县政府令第8号)等9件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予以废止。

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