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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3〕25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由设区的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对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纳税人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经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税款: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3.企业停产超过一年、土地闲置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4.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所包括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纳税人申请减免的土地使用税税额不得超过其税款所属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享受困难减免的土地是指企业自用的土地,不包括企业出租的土地。

三、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应向纳税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申请减免税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3.企业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报告和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4.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其他相关资料;

5.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证明和土地闲置不用的说明;

6.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应提供政府部门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纳税人应于次年5月31日前向纳税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资料。纳税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收到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后,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补正。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作出受理决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注明核查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市级地方税务机关。

纳税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可在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发生当年向纳税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申请困难减免。

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纳税人。对数额较大、情况复杂、条件认定等有歧义的税收减免事项应当采取集体审议方式,集体审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市级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减免税批准通知或不予审批通知)。

五、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台账,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困难减免税审批情况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将对减免税审批情况进行抽查。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鲁地税函[2004]15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4日



关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05-12

一、为什么要下发《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区管理实际,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为落实好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制订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的情形有哪些?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3.企业停产超过一年、土地闲置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4.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其土地闲置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上述第三、四款情形要属于国家鼓励和扶持的产业范围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要求,不包括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国家鼓励和扶持的产业、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所包括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现行有效的产业目录除发改委发布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之外,还有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和发布的,且不定时的更新和调整,所以本《公告》中无法一一正列举,实际执行中由各市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现行有效的产业目录自行把握。
(二)享受困难减免的土地是指企业自用的土地。如企业承租集体性质土地、承租人依法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凡符合条件也可申请困难减免。但如企业将土地出租,企业不得就其出租土地部分申请困难减免。纳税人申请减免的土地使用税税额一般不得超过其税款所属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是指如纳税人所申请的减免税税额大于其税款所属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我们认为不符合严重亏损的规定,一般不予审批。亏损额是指企业会计亏损额,并非经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为避免审批权下放后出现管理缺位,税务总局要求省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逐步、有序推进审批权限下放,并加强后续监管。为此,我省结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政策把握难度大、管理要求高的实际情况,决定将审批权限下放到市级地方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需上报的申请资料是如何规定的?
申请减免税所需上报的资料中,《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按照金三系统统一规定的文书表样为准,申请减免税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是指申请减免税税款所属年度的年度报表。
五、困难减免申请、受理及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1.申请时限。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实行按年审批,当年符合减免税申请条件应于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资料。企业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考虑到事件的突发性和急迫性,可在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发生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2.受理及审批流程和时限。《公告》中所规定的审批流程和时限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制订的,相关文书一律使用金税三期系统通用文书。
六、减免税款是否应办理纳税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地税机关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后,依法办理退税。
七、为什么要实行减免税审批备案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要求,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既要落实好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同时要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为此,《公告》要求,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困难减免税审批情况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依法及时做好减免税审批工作,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八、执行日期是如何规定的?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是指自2014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上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