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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属地征收业务衔接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属地征收业务衔接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2000-06-01                                                      穗地税发〔2000〕1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本文第三点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涉及城市房地产税内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我局《关于实施地方税收属地管辖后若干配套措施和业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 ( 穗地税发〔1999〕248号)规定,我市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属地征收从2000年起执行。为使今年的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现就征收管理上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跨区的应税房产、应税土地涉税项目登记问题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实行属地征管后,对于纳税人有跨区应税房产、应税土地的,必须先到登记分局或登记分局在各区征收分局内设立的登记点办理跨区涉税项目的登记。具体要求须按我局《关于完善2000年跨区涉税项目、申报征收办法的通知》办理。纳税人在办理涉税项目登记后,应一区一表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在表头“(      区部分)”填妥座落区名称,且在申报表SB027“土地所在辖区”和SB029“房屋座落辖区”栏填写登记分局授予的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号,原“所在(座落)辖区”一栏不再填写中文区名。

二、对跨区房产、土地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交问题

按照我市地税属地管辖的原则,对纳税人拥有跨区的房产、土地,要求申请跨区汇总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原则上只限于目前已经我局批准同意集中缴纳税款的业户。纳税人到各区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的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应向住所所在地的征收分局领取,并填报《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经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批准,可以邮寄申报。具体的审批、操作按我局《关于改进跨区涉税项目登记、申报征收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号)有关规定办理。对开发区、保税区地税征收分局所管辖的业户及广州石油化工总厂等十大企业(包括所属单位共206户企业,具体名单详见我局[200]5号文附件3)以及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集中缴纳税款的业户(名单详见附件)的应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应在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申报缴纳。如上述业户有房产、土地座落在市属四个县级市的,则其应纳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县级市申报缴纳。

三、关于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问题

(一)掌握减免税的原则

对今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仍实行从严控制的原则,但考虑到今年是国家提出解决“国有企业脱困”的最后一年,为扶持企业解困转制,对因亏损严重,工资发放有困难的企业;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解困转制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征收分局核实,按税收管理权限予以审批。

对市区村镇企业出租房产收入征收房产税的问题,因考虑村镇企业的特殊性和经营困难的情况,经研究,可给予一定幅度内的减免。有关减免税的办理也按上述要求,按税收管理权限予以审批。

(二)办理减免税的办法和要求

1、对经我局批准跨区集中缴纳税款的业户,可统一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报市局审批。

2、对有跨区房产、土地而又未予批准集中缴纳的纳税人,在办理减免税时,统一由企业向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提出申请,在申请报告中注明跨区的房产、土地的情况及减免税税额(即分别填报各座落地的房产、土地的纳税申报资料),经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市局审批同意的,在批复时对纳税人跨区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同时抄送有关征收分局执行,以便核对。

3、有关减免税申请填报的要求,按我局统一印制的表格(JM001-002)规定进行填报。

四、办理减免税的退税问题

对已批准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企业,需办理退税的,各征收分局按我局(计财处)的有关退库规定办理。

五、对逾期申报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处理问题

对纳税人逾期申报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标准仍按我局制定的统一处罚标准执行。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限期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附件: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2000年度集中缴纳税款业户(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