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6〕203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了进一步加强
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适应
企业所得税征管形势的变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82号
)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
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现就我省
企业所得税预缴相关政策规定修订完善如下:
一、关于
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方式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额进行预缴,纳税人按实际数预缴税款时,应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换算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预缴税款的适用税率,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关于
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期限
(一)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
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原则上应依据其上年度应缴纳
企业所得税税额确定,年应纳税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按月预缴
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季预缴
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企业在第一个纳税年度统一按季预缴
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以后纳税年度预缴期限的确定按上款规定进行处理。
(三)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月预缴
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
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其他相关问题
(一)对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境外投资所得统一按纳税年度申报和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以前有关
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政策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文件自2006年 1月 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