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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2月1日起,以购进小麦为原料生产销售面粉、以购进牛鼻骨、猪鼻骨为原料生产销售软骨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计算抵扣。全市统一扣除标准附后(附件1)。

二、青岛市试点纳税人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三、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四、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如下:

(一)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在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核定扣除资料:

1.书面情况说明;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附件2)。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在纳税申报时需附报《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全市统一的部分产品扣除标准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6年8月1日


附件1


全市统一的部分产品扣除标准

一、面粉加工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名称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面粉

小麦

1.40

二、软骨素生产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名称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硫酸软骨素B90%

牛鼻骨

4.709

硫酸软骨素P90%

猪鼻骨

3.552

硫酸软骨素P98%

3.828

硫酸软骨素钙盐(高堆积密度)

3.643










附件2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填表时间:单位:吨;元;元/

产品名称

产品产量()

期初库存

本期购进

期末库存

本期投入

平均买价(/)

测算单耗数量

备注

1

2

3

4

5

6

7

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意见:

(公章)

市局核定小组意见:(章)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分管局长:

说明:1、本表填列上一年度数据(新办企业除外);

2、5=2+3-47=5÷1

3、本表按货物(产品)填报,同一产品耗用农产品不同的,视同不同产品分别填报;

4、 一个货物耗用农产品两个及以上并构成货物实体的,应分别填写相关数据;

5、有特殊情况可加附页说明;

6、本表一式二份,市局、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五市税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农产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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