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皖工发(2005)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6-08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工会组织和税务部门采取多种行之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关于拨缴工会经费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精神,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推动工会经费收缴,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每月应当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总工办发[2004]29号)文件规定拨缴工会筹备金,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由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税务部门要把工会经费收缴纳入日常工作范围,认真检查应拨缴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否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和拨缴工会经费,有无存在只提不缴、多提少缴、无故拖欠,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情况,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予以纳税调整,并依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追缴违法金额,坚决制止利用计提工会经费偷逃税款、截留或挪用工会经费的行为。
三、各级地方总工会委托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收的工会经费,年终由委托代收的地方总工会按照双方商定的计划内代收额的10%以内、超计划代收额的15%以内提取代收手续费(个别情况特殊的地方,经地方总工会与税务部门商定后,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代收手续费按季预拨,年终结算,主要用于代收工会经费的管理费用,年终如有结余,可用于弥补税务部门的经费不足。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会组织在收缴工会经费工作中,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操作程序,合理商定费用,妥善解决工会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会经费收缴工作顺利进行。
2005年6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2000年9月,《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下发后,各地税务部门和总工会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有力地推动了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些需要亟待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工会法》有关规定和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
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将其纳入税务机关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