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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7年)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7年)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年8月1日 穗地税发[2007]1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函[2010]14号规定:文中第一点规定同时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第一批》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第五、六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中的“社保”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 第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未废止条款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规定,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原来废止条款删除并重新排序)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 全文失效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局制订的《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7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7年)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近期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从2007年2月8日起,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的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3]46号)第六点关于“个人以低于市价购买单位自建或外购住房的,购买价与市价的差额部分计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非住房给职工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参照“13号文”第二、四点的规定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