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8-31 桂国税发〔1998〕2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国税发〔2007〕34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
企业所得税有关具体的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征免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9号通知的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先按照
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
企业所得税。对符合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规定的,报经国税机关审批后,其所减免的税款,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列入国家资本金管理,不能挪作它用,更不能个人私分。
二、关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率[1994]009号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9、250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企业将职工宿舍出售给职工计提折旧问题。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18号)执行。如企业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将职工宿舍全产权出售给职工的,凡已经办理房产证给职工,已不属企业的固定资产范围,应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应作核销固定资产处理,不再计提折旧。
四、关于企业提取劳动保险基金合计算扣除的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提取劳动保险基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长测内扣除。对企业提取劳动保险基金的计算,可比照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财社字[1998]6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即按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计算扣除。
五、关于企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扣除的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规定的税金,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调节税,因此,企业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能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保险公司营销员佣金扣除的问题。根据财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取得的保费收入未扣除营销员佣金而全额反映在保险营业收入内的,其按规定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七、关于农村信用社养老保险金提取比例的问题。根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
桂政发〔1997〕101号)规定,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因此区人民银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以桂农金管字[1998]50号通知明确,农村信用社养老保险金的比例接工资总额的19%,是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上述规定的。
八、关于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的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挂政发[1997]105号文规定,1998年全区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由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调到6%,经济条件好的地、市、县和单位公积金缴存率可以高于6%,但最高不得超过10%。经济条件差的地、市、县和单位公积金缴存率可低于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但最低不能低于3%。
九、关于汇缴企业执行两档优惠税率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30号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宇[1994]027号通知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外,其它汇缴企业就地查补所得税,符合两档优惠税率的,应按两档优惠税率计算补税。
十、关于税务部门对汇缴企业纳税申报表上报、传递的问题。鉴于各级汇缴企业在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已要求附报其下属单位经税务部门盖章认可的纳税申报表,所以,各级税务部门可不再进行汇总上报或传递。原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