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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通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通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业务全省通办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便捷办税,解决纳税人异地办税需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36号)文件要求,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部分办税事项省内通办,通过数据信息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全省地税系统所辖纳税人可在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
省内通办是指通过提升核心征管等信息系统权限,利用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结合我省实际,税务登记、优惠办理、宣传咨询等4大类13项217小项涉税事项纳入办税事项省内通办(见附件1和附件2)。
(一)税务登记类,共有3项涉税事项。具体包括: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二)优惠办理类,共有6项217小项涉税事项。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车船税优惠备案、印花税优惠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三)宣传咨询类,共有3项涉税事项。具体包括:涉税信息咨询、表证单书领取、宣传资料发放。
(四)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省内通办的方式
上述业务4大类13项217小项涉税事项,纳税人可不受地域限制,可选择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受理后进行办理,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规范的可以当场办结。
三、领取涉税文书
纳税人申请办理省内通办业务时,涉及领取有关税务文书等事项,由受理机关办税服务厅出具涉税文书。
四、提供相应涉税资料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事项的,应当按照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向办税服务厅提交《办税事项一次性告知资料》所要求的资料,由受理地税机关查验及传递。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其他特殊规定
纳税人存在欠税、逾期未申报、违章行为未处理、稽查未结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等情形的,回税务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处理完上述问题后,方可办理省内通办业务。

附件: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省内通办业务范围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省内通办优惠办理业务明细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