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水泥厂圆筒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三〔1996〕42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6-11-21
税谱®提示:根据《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地税函[2012] 230号)(2012年4月16日)规定,本文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宣城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泥厂的圆筒库是否征收房产税的请示》(税政字[1996]第149号)收悉。
据调查,水泥厂的圆筒库是用来储放散装水泥、水泥熟料和生料的,符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87]财税地字第003号)中对“房产”概念解释范围。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水泥厂的圆筒库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