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5〕404号
税谱®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所转发文件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14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函〔2004〕939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企业原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主管部门对企业搬迁的证明材料。
3、 企业对原场地未加使用的情况说明。
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土地管理部门对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土地面积的认定材料。
3、企业对范围内荒山等土地未加利用的情况说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原因不充分、情况不清晰的应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可要求纳税人重新举证,做出详细说明或进行公证。
四、各地要督促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注意掌握土地的重新利用情况。要进一步强化
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设立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台帐,加大跟踪管理和检查力度,使后续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到位。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