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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2000]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财税[2006]109号规定,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9]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市、区县政府及其所属委、办、局机关因后勤体制改革,经市、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各类机关服务中心,可比照《通知》精神,执行有关税收政策。
二、机关服务中心为本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享受免税的收入应单独核算。
三、要求享受免税政策的单位,应持市、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免税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有关的免税政策。
二○○○年四月三十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