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条款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12-31
为规范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凡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其个人所得税实行零申报。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