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18〕851号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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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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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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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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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注册登记的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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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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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类型 |
①事业单位(全额□差额□自收自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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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社会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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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理税务登记 |
是□否□ |
③基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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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社会服务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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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宗教活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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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宗教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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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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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享受免税资格起始年度:()年度 |
申请年度的征收方式:核定征收 □查帐征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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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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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固话和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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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明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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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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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的收入是否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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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及其孳息是否用于分配(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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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中是否有对该单位注销后剩余财产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条款: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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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核定的相关条款(填报条款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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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填报条款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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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有该非营利组织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声明或者章程、管理制度中有相应规定: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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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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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福利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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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该单位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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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是否分别核算: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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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我组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并保证申请资料的内容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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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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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盖单位公章): |
京财税〔2018〕851号附件2
非营利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声明
为 非营利组织的投入人,为确保其经营的目的为非营利性目的,投入人 对其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参与对其财产的分配。
特此声明。
投入人:
填表日期(盖单位公章):
京财税〔2018〕851号附件3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满复审申请
我单位于年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此免税资格的有效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现提出复审申请,并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13号)及本通知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材料办理复审。
由于未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13号)及本通知规定办理免税资格认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我单位自行负担。
申请人:
(单位名称、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