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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暂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暂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1999]1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8-03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六安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征税问题的请示》(六地税政一字[1999]2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地方政府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政策,为稳定、完善以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而制发的证书,就其目前的用途和性质来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因此,暂不征收印花税。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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