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预征增值税的出口供货企业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1〕2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条款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7-02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预征增值税的出口供货企业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请示》(阜守税[2001]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出口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在销售时,按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预征增值税,又依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在计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时,应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84号
)的规定计征。即:供货企业的向出口企业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时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