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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1〕2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延期缴纳税款由省局审批管理的规定,省局于今年5月下发了《关于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辽国税明电[2001]22号),从前期执行情况看,各地能够认真按文件规定执行,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企业对缓税条件中特殊困难的因“短期货款拖欠”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货款拖欠情况说明不清楚,末说明企业的本期销售及货款回收情况等;二是有些地区基层税务机关对企业上报的缓税申请调查审核不严。有的没有按文件规定到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只依据企业的申请写调查报告;还有的市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把关不严,将不符合延期缴纳条件的申请上报省局,如:有些企业货币资金余额明显大于本期应纳税额,但由于其它原因占用,造成资金紧张,申请延期缴纳。三是末按规定时间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上报省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各地要认真执行辽国税明电[2001] 22 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进行严格把关,并到实地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对不符合延期缴纳条件的申请坚决不予上报。

二、 从2001年11月份开始,企业因“短期货款拖欠”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说明本期销售情况、货款回收情况、货币资金使用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企业说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并提供本期申请延期缴纳税种的纳税申报表;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辽国税明电[2001] 22号文件要求的时间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上报省局,对超过规定期限上报的,省局将不予受理;

四、各地要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跟踪管理,对已批延期缴纳税款到期的,要及时催缴入库并及时进行核算。对延期缴纳税款末按规定时间入库的,也要及时进行催缴,并按新《税收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缓征税款入库后,主管税务机在入库后10日内将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上报省局征管处;2001年10月以前省局审批缓税已经入库的,于12月30前将税收缴款书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