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9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已被《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2号)代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扩大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
农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销售的下列行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
农产品进项税额采用成本法核定扣除。
(一)水产品冷冻加工(代码C1361);
(二)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代码C1362);
(三)水果和坚果加工(代码C1372);
(四)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代码C1391);
(五)豆制品制造(代码C1392);
(六)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代码C1462);
(七)羽毛(绒)加工(代码C1941)。
二、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公告之日起,将期初库存
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试点纳税人执行本公告之日前的留抵税额按现行规定在以后申报期内抵扣。
四、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3号
)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2017年1月19日
关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行业试行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扩大核定扣除行业的依据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新增的扩大核定扣除行业。
二、纳入核定扣除的行业范围
对以购进
农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销售行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中的水产品冷冻加工(C1361)、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C1362)、水果和坚果加工(C1372)、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C1391)、豆制品制造(C1392)、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C1462)、羽毛(绒)加工(C1941)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核定扣除范围。
三、核定扣除的方法
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的规定按照成本法核定扣除。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
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
农产品耗用率。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