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城镇个人出售、出租私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104号 1998-05-11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 ( 穗地税发[1999]495号
)规定,第一条关于“城镇个人出售私有房产的收入,……,按5%综合征收率合并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 ( 穗财法[2001]116号
)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我市城镇个人(含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下同)出售、出租自有房产的税收征收管理,简化征管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对本市(含四个县级市)个人出售、出租自有房产采用综合征效率合并征收地方各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个人出售私有房产(包括个人购买的商品房、自建自住等)收入除本条第二、三款另有规定外,接5%的综合征收率合并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其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征收税款时,可按5%综合征收率中
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所占比例给予扣减。
个人出售自有房产无增值额的,当事人必须出具房产原值凭证、买卖合同、过户及其它证明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按3%的综合征收率合并征收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二、城镇个人出租私有房产的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上(不含800元),按18%的综合征收率合并征收营业税、
房产税、
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含800)元的按12%征收
房产税。
三、个人出售自有房产应缴纳的
契税、
印花税等等其他税费,个人出租自有房产应缴纳的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等等其他税、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采用综合征收率合并征收地方各税的入库问题,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收税款时,应开立税收完税征(或“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给纳税人,完税证的品目名称栏填写“个人出售自有房产收入”或“私房出租收入”;税率栏填写相应的综合征收率。税款汇缴入库时开立税收缴款书,并按各税的分拆比例(见附表1、2)计算税款,分别入库。
本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广州市个人出售自有房产综合征收率及各税分拆比例。
2、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及各税分拆比例。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表1
广州市个人出售自有房产综合征收率及各税分拆比例
出售自有房产有增值的 税种 综合征收率5% 各税入库分拆 入库方式
营业税 2% 40% 1、在征收税款时,开立税收完税征,完税证品目名称写“私人出售自有房屋收入”。2、汇款入库时开立税收缴款书,并按分拆比例计算各税税款
土地增值税 1.50% 30%
个人所得税 1.30% 26.00%
城建税.14% 2.80%
教育费附加.06% 1.20%
合计 5% 100%
出售自有房产有增值的 税种 综合征收率3% 各税入库比例
营业税 2.4% 80%
城建税.40% 13.33%
教育费附加.20% 6.67%
合计 3% 100%
说明:出售自有房产有增值的,但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可按5%综合征收率中相应的分拆比例给予扣减。
附表2
广州市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综合征收率及各税分拆比例
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上的
税种 综合征收率18% 各税入库分拆比例 入库方式
营业税 5.00% 27.80% 1、在征收税款时,开立完税证或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2、税款汇缴入库时,开立税收缴款书,并按分拆比例计算各税税款。
房产税 12.00% 66.70%
个人所得税.50% 2.80%
城建税.30% 1.70%
教育附加.20% 1.00%
合计 18% 100%
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含800元)按12%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用“
房产税”税目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