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财产行为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到期失效】
鲁地税函〔2008〕2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数据大集中后的财产行为税征管,经省局研究,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对全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申报纳税期限进行统一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
房产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三、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按月申报,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
五、印花税
印花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