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其他有关以人民币结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事宜,仍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 ( 财税〔2003〕245号
)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