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42号 )的工作要求,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7年9月1日起,在全省(不含大连)范围内取消《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9月1日起,纳税人不得再开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原使用该票种的纳税人,使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纳税人结存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可以使用到2017年8月31日。纳税人应当在2017年9月3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旧缴销手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