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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报送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报送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全面采集纳税人的对外支付款项信息,现就《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的报送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的《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不属于此范围的纳税人可暂不报送。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报送《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