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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10〕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317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120号)以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豫国税发〔2009〕73号)废止。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