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0]2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0-30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
》 (
国税函〔2000〕733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要进一步做好对
资源税代扣代缴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
资源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严格按照
资源税条例及
资源税代扣代缴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二、切实做好“
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开具和使用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在征收
资源税时,要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开具证明,同时要主动宣传“
资源税管理证明”的作用,鼓励矿产品收购单位主动向销售方索取“
资源税管理证明”,正确划分已税和未税矿产品,以避免重复征税。
三、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完善
资源税代扣代缴办法。
二〇〇〇年十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0〕73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9-20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人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京地税营〔2000〕2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规定,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这里所说的“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因此,你局可以依照现行规定认定具备一定条件的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