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铁路运输杂费收据开具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1999年12月22日 穗地税发〔1999〕60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人民制革厂:
贵厂《关于广州铁路运输杂费收据能否作报销凭证的请示》(穗人革财〔1999〕1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规定,来函所附《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客运运价杂费收据》属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由铁路部门自行管理的专业发票,票面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二、根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第(二)款规定,“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上述收据未加盖有效印章,不符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是不规范的原始凭证,不能成为合法的报销凭证。
此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