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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年4月3日 国税函〔2008〕293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为了大力表彰在教学和人才培养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精神,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了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的评审工作。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人数为100人(名单见附件),每人奖金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教师名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