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砂石资源税征收的公告【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砂石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丽地税公告〔2017〕2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积极稳妥做好
资源税政策调整后的征收工作,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
》 (
浙财税政〔2016〕1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号)等规定,现就砂石
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市级砂石
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从原来的3元/吨调整为5元/立方米。
二、砂石
资源税纳税人应按月自行计算申报缴纳
资源税。
三、为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对零星分散
资源税,可委托火工品销售公司、砂管办、国税部门、混凝土公司等有关单位代征
资源税。
在炸药销售环节代征的,按1吨炸药折合开采600立方米砂石代征3000元
资源税;自2017年7月1日起,按1吨炸药折合开采1000立方米砂石代征5000元
资源税。由区砂管办代征的,各制砂场的方量按合同约定开采量的80%代征,单位税额标准为5元/立方米。
四、主管税务分局应加强
资源税日常征管,严格落实省局
资源税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
资源税管理台账,充分利用国土部门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报告等第三方信息,开展
资源税纳税情况比对分析、纳税评估等工作,提升
资源税管理精细化水平。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