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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内居民取得B股股息(红利)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内居民取得B股股息(红利)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5〕3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30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内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派发B股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黄地税[2005]199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我国境内居民个人从事股票投资,不分A股或B股,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