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力开发公司集资办电本息兑付所持凭据入帐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8年3月17日 穗地税发〔1998〕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2017年4月24日起本文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
你局报来《关于广东省电力开发公司集资本息兑付所持凭据入帐问题的请示》(税一发字〔1997〕087号)收悉。经请示省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税字〔1995〕79号
)的规定,“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因此,省电力开发公司按《广东省集资办电暂行办法》的规定收取和兑付集资本息时,应一律开具或收取《服务业发票》。本金和利息应分别在发票上注明,分项填写。只归还本金时亦应开具《服务业发票》,并注明归还本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