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道路扩建办申请部分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4年4月27日 穗地税函〔2004〕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越秀征收管理分局:
你局《关于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申请部分收入免征
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穗地税越征发〔200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路扩建办),是建委属下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该办根据市建委《关于对市道路扩建办提取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穗建城复〔1994〕091号)文件精神,从该办当年实际完成的计划工程、业主工程以及市政征地拆迁审核鉴证和由该办自行承接的一些零星工程等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作为人员和业务经费的主要收入来源。对该办所提取的管理费收入是否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65号
)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51号)的规定,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对按照市计委下发的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表中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性拨款性质的投资额提取的管理费,视同财政拨款,填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18行,免征
企业所得税;其相应的支出,按照配比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税前扣除;如果有关支出划分不清的,可以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65号
)第七条的规定,采用分摊比例法计算。
根据市道路扩建办提供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建系统2003年第一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通知》(穗计城〔2003〕25号)所列“项目表”的资金来源和现行税收政策,前款所称“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性拨款性质的投资额”包括配套设施建设费―市政、污水,污水处理费,水利基金,其他―视同财政资金性质结转的项目。不属于财政拨款的项目包括垃圾处理费,贷款,自筹资金,其他―视同不属于财政资金性质结转的项目。今后发生上述未列举资金性质的项目,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项目资金属性后确定征免
企业所得税。
二、对市道路扩建办按不属于财政性拨款的投资额提取的管理费一律计入该办损益,依法计征
企业所得税。
三、对由市道路扩建办划拨资金,由市政府委托各区建设和市政局或者房管局、荔湾区道路工程办公室、海珠区土地开发中心建设的项目,以及由该办直接委托有关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被委托单位所提取的管理费收入,也按上述第一、二点规定征免
企业所得税。市道路扩建办应在划拨资金时,将有关项目资金属性的文件一并转给被委托单位,以便依法申报纳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