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皖地税四字[1994]15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4-12-19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全省
个人所得税专业会议讨论的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工资、生活补助费免征
个人所得税,但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奖金收入征免税问题
个人取得工资性质的奖金收入并入工薪收入征税。
个人取得偶然性质的奖金收入,按偶然所得征税。
个人取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奖励的手续费;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成果,而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免征
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补贴、津贴的征免税问题
个人取得的补贴、津贴除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外,都应按规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
上述的“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市区(包括郊区)工作或出差,不能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餐费。对一些企、事业行政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按月发给职工的补贴,不能给予免税照顾。
四、关于个人取得的单项承包所得征税问题
个人取得的单项承包(如购销、单车、技术承包等)所得,按下列规定征税:
(一)承包人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承包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方交纳一定费用后,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三)计算单项承包所得时,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扣除标准,由市、县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有效、合法的凭证或调查测算后确定,报省局备案。
(四)因承包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而未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五、关于个人向电视台、电台投稿取得所得征税项目确认问题
个人向电视台、电台投稿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税。
六、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纳税义务人确认及交纳的税费扣除问题
(一)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人,应以产权凭证作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两金”和教育费附加等,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七、关于私营业主税后利润征税问题
私营合伙企业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业主,税后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