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条款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止资源税部分征收管理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落实资源税优惠政策,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
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三下”的具体范围
建筑物是指依法批准和历史形成的非临时性建(构)筑物(因采矿拆迁补偿的除外),具体范围是:港口、国防工程设施、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电力工程设施、公路(高速、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城镇及乡村集中工业和民用建筑区等。
铁路的具体范围是:国家及企业的准轨铁路等,不包括矿区企业用窄轨铁路。
水体的具体范围是:常年蓄水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矿床直接充水且需要疏干排水的岩溶地下水。
二、开采“三下”矿产资源,需取得由相关主管部门(矿山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开采设计或矿山安全生产批复文件。
三、开采“三下”压覆的矿产资源,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7〕66号)的要求,由采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委托有能力的编制单位,编制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占全部储量的比例的说明材料,连同矿山开采设计或矿山安全生产批复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四、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减税情况有异常的,应通过国土资源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进行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共同做好资源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尚未办理资源税减税备案的减税事项,按《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
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
)和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税事宜。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