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的通知
浙地税函〔2018〕11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3月1日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
财税〔2018〕39号)已公开发布。通知明确,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对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局应抓紧时间布置落实,从5月份的征期开始执行新的征收标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