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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2000年7月12日                      财税[2000]30号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为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现对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