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府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1]55号 2001-5-25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冀地税发〔2007〕55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支持和促进省政府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53号
)精神,现对我省政府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经省编委批准,省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新成立的省政府各部门的机关服务中心,可以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
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的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家、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单位。
对各部门兴建的对外经营的各类宾馆、招待所,无论是否隶属于机关服务中心,均应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税。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各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3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政府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三、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征税。
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100%
2.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企业从业人数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5]223号
)的规定执行。
六、减免税的报批程序,按《河北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 冀地税发〔1997〕78号
)和《河北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冀地税发[1997]80号)办理
七、市级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比照上述规定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具体执行办法。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