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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税政[200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涉及个所税政策的部分需要修订。时限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市地税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 [2006]4号)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津地税流[200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