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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
土地使用税
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皖地税函〔2007〕63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12-05
税谱
®
提示:根据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皖地税函〔2012〕230号
)
规定,
本文第三条自2012年4月16日起废止
税谱
®
提示:根据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
规定,第四条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
土地使用税
实施办法》的决定
》(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
》),《
实施办法
》第六条规定“
土地使用税
的减免,按照《
条例
》的规定执行”。为便于政策衔接,统一税收征收和管理,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其他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工宿舍用地征免税问题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其他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工宿舍用地,暂免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
。
二、关于集体和个人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土地征免税问题
(一)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0〕42号
)
第一条第五款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
(二)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4〕39号
)
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
三、关于房管部门出租给居民的住房用地征免税问题对房管部门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给居民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暂免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
。
四、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征免税问题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暂免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
。免税的福利工厂用地,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年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福利工厂用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五、关于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征免税问题对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暂免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
。个人所有自住房屋用地,是指个人所有的自身生活住房用地部分,不包括出租或用于生产经营占用的土地及院落用地。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省税务局《关于城镇
土地使用税
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89]191号)第四条“关于房管部门出租给居民住房用地免税问题”、第五条“关于民政部门为安置残疾人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免税问题”、第六条“关于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免税问题”;省税务局《关于城镇
土地使用税
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90]183号)第四条“关于对落实政策后的私房用地征免税问题”;省地税局《
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
》 (
皖地税〔2006〕55号
)第七条中“对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
【皖地税函[2007]58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5]40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政三字[1997]30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皖地税函[1999]5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租赁式使用国有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审批[2006]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宿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5]414号】 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政三字[1996]26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怀远县涂山工矿区开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批复
【皖地税政三字[1996]26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萧县白土等四个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皖地税政三字[1996]31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无为县高新工业区要求开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批复
【皖地税政三字[1997]14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郎溪县白茅岭和分流两个工矿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通知
【皖地税函[1998]1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葛店煤矿工矿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1]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萧县杜楼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2]20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霍邱县四平山和临水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4]39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4]56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2004]15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5]312号】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1]45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国信高尔夫俱乐部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实施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