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爱尔兰贸易与科技局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6]59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爱尔兰贸易与科技局广州代表处享受免税待遇的请示》(穗国税发[2006]145号)收悉。关于爱尔兰贸易与科技局广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税函〔2006〕1048号,同意对该代表处从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65号
)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业务活动,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复
2006-12-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爱尔兰贸易与科技局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6-11-8 国税函〔2006〕1048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爱尔兰贸易与科技局广州代表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120号)收悉,批复如下:
爱尔兰贸易与科技局广州代表处于2004年11月成立,主要从事有关经济咨询、市场调研和开发的业务联络。爱尔兰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爱尔兰贸易与科技局是非营利性的政府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28号
)的规定,对爱尔兰贸易与科技局广州代表处从事的业务活动,凡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
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范围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