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7]37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达不到建账标准的纳税人,要按照《 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4〕984号规定,由纳税人申请,县区局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并做到凭证粘贴有序、资料齐全完整,记载及时准确。
二、对达到建账标准,尤其是经营规模较大、经营额较高的纳税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办法”等规定,责令并督促其建置账簿。
二ΟΟ七年四月二十日